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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初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4号令)第四十八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表23项:“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
二、申请条件
具备出版物进口经营权的单位。
三、申报材料(一式3份)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要求请申请人提供,国家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主文件中需注明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
(一)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
(二)《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申请表》;
(三)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二)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028)86957642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处:(028)86910626,86919219,86918972;传真:(028)86911519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www.meiya021.com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028)8669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