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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250项)
序号 |
事 项 名 称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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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出版、进口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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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违禁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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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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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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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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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印刷、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复制)许可、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印刷(复制)出版物或者违反境外出版物印刷(复制)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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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或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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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立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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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出售、转让、出租本出版单位名称、书号等或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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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重大选题备案、送交出版物样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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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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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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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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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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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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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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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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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出版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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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版号)、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制作(复制)音像制品、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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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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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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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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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音像出版单位以及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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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或者未依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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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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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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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非音像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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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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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办理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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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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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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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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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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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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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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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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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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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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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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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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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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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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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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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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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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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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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在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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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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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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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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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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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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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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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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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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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出版单位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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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违禁内容的内部资料、违规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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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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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未按期限送交样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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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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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禁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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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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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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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图书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用一个中国标准书号或全国统一书号出版多种图书(期刊)的,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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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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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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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图书出版单位违反《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发行编校、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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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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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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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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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者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或者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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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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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互联网出版机构未在其网站主页标明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文号的,重大选题未备案的,登载或者发送违禁内容的,未备份和提供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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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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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性出版物号的处罚,或出版其他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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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未报批的或者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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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在进口电子出版物外包装贴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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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未备案,或者未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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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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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音像制作单位未按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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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禁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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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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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复制单位未按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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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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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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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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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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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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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光盘复制单位未报送样盘的或复制单位有关人员未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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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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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或者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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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未在经营场所(网页)明显处张挂(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链接标识)的或者转让、租借、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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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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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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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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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应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不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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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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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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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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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进口的或者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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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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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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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备案的或者期刊休刊未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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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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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期刊出版单位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未核实,并标明下载网址、日期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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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未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或者违反期刊封面标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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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期刊出版单位‘一号多刊’、违规制作期刊合订本或者违规出版增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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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刊登有偿新闻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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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备案的或者报纸休刊未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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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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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违反规定发表(摘转)有关文章的,未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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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报纸出版单位“一号多版”的,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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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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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或者刊登有偿新闻、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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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法定设立条件的,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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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报刊出版单位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记者站的,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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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或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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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报刊记者站从事违规活动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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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报刊出版单位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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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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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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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新闻机构工作人员编发虚假报道的,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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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新闻机构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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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新闻机构提交虚假材料;未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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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新闻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按规定申领、持有、使用、注销记者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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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新闻机构未公示(公布)有关信息的,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或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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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社会组织或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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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责任编辑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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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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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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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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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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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未经录音录象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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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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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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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象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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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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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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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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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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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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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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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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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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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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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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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象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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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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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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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象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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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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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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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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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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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制作、播放和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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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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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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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广告违法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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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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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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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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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擅自利用卫星、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传输方式播放节目或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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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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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侵占、干扰、截传广播电视专用频率、广播电视信号和危害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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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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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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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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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堆放金属物品、钻探取土、拴系牲畜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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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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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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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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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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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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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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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擅自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到境外从事制片相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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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非法从事洗印加工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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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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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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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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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未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要求、超范围接收、使用、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和未及时报请换发或注销许可证、定期报备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严格保管录制的音像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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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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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有线电视台(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或者播映的电视节目不符合规定、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或者开办单位未按时报备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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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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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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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和使用禁止性规定的单位,或者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未及时报请换发或注销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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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和使用禁止性规定的个人,或者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未及时报请换发或注销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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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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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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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违反赴外国租买频道和设台审批管理权限、以租买频道和设台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不符合对外宣传要求、未优先转播和使用中国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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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或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不落实售后服务或者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在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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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或者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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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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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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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未按规定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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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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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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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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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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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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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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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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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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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终止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发证机关申报,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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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传播含有禁止传播内容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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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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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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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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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开办机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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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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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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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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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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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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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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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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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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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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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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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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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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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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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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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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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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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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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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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和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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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栏)目冠名或标识规定、播出未经批准的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播出商业广告未尊重公众生活习惯、播出机构违规播出酒类商业广告、在特定收听收视时段或特定频率频道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或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替换或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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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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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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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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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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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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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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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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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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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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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超额损伤、损毁、丢失、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或者非法利用艺术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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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公布或者提供相应服务事项、建立信息安全监管体系或者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擅自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或者拒绝配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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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告知原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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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定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或维修违反规定,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不及时回复用户投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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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对冲击和破坏广播电视台(站)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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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投入使用,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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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未依规定在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时取得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的处罚,以及对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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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制作、播放载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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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制作、播放有偿新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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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广播电视台违反规定时限播放广告、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以新闻报道或者调查形式发布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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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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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违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事项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在公共场所或者电视台、电视转播(差转)台等播放、传播、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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